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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1********,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兰坪县人,务农,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4月27因涉嫌失火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占友,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9时许,**村委会***上组和某某上山找羊子,在明知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带火种进入林区,并且在“蒙格有库”(普米语)林区抽烟,抽完烟后和某某将烟蒂掐了一下后按在石头上,是否熄灭和某某未确定,随后便离开了“蒙格有库”(普米语)林区回家了,当和某某回到家中,“蒙格有库”(普米语)林区发生了火灾。

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与造成的损失经云南省怒江州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科学技术鉴定,经鉴定,通甸德胜村委会“3.30”森林火灾面积案过火面积涉及德胜村7林班和11林班,过火面积为127.20公顷,其中受害面积3.24公顷,损失幼树1713株,林木损失蓄积量229.2097立方米。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打火机随案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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