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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334231999********,纳西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2时许,谢某某、和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至云南省安宁市**广场“**酒吧”喝酒,期间谢某某与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和某某无故殴打罗某某之男友被害人施某某,“**酒吧”服务员被害人段某某、杨某某在劝阻过程中,遭到谢某某、和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殴打。经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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