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8********,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偷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柏龙水榭和风苑北门对面白龙潭村村道口的云P*****号尼桑骊威牌轿车,由于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某某在驾驶该云P*****号轿车行至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金凯广场段时撞到公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后和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云P*****尼桑骊威牌轿车在该事故中的损坏价值为17750元人民币。
被告人和某某于2019年1月3日14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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