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6********,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至其曾经上班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新义街百岁坊68号“锦时客栈”内,盗走摆放在客栈茶桌上的两个银杯子,其中一个杯子底部刻有“源”字,重约80克左右,于2018年8月份左右以528元人民币购买,另外一个杯子于2019年2月份左右以600元人民币购买。和某某已将赃物进行销赃,经民警工作,已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盗的花边银杯子质量为48.98克(银含量990‰);另一个底部有“源”字的银杯子质量为66.29克(银含量999‰)。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花边银杯子价格为530元人民币,另一个银杯子价格为563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19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至其曾经上班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一街八一下段92号“花好月圆”客栈内,盗走摆放在客栈茶桌上茶壶中的银元宝、该银元宝为雪花银材质,重约30克,于2019年8月份左右以195元人民币购买。和某某已将赃物进行销赃,经民警工作,已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盗银元宝质量为29.93克(银含量999‰),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银元宝价格为人民币239.00元。
3、2019年9月19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一街八一下段193号“水畔别院”客栈内,盗走摆放在客栈茶桌上茶壶中的银元宝。该银元宝为雪花银材质,有30克左右,于2019年8月份左右以195元人民币购买。和某某已将赃物进行销赃,经民警工作,已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盗银元宝质量为29.48克(银含量999‰),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银元宝价格为人民币236.00元。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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