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固日班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和某某与村民图某某、侯某某三人承包了位于奈曼旗**苏木**嘎查村东北2华里50亩土地,和某某承包了19亩土地,因图某某、侯某某未缴纳承包费,村里收回后按照耕地给村民进行了分配。2017年,和某某将承包地内的林木全部卖给包某某,由包某某全部采伐。2018 年至2019年,和某某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19.35亩。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和某某占用的林地内有2.3亩是分给新生儿的口粮田,4.1亩是与**村的争议地块,故认定和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95亩,案发后和某某已进行补种树木,并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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