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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4********,纳西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无合法证件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期间使用过该枪支打鸟,后其将该枪支拆卸并把枪支零部件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6日10时3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大东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委会**村**号进行走访时,和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了拆散的枪支零部件及两发射钉弹。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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