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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纳西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玉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在玉龙县太安乡街上向一个不知名的纳西族老人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雌一雄2只活体野鸡,并于2015年至2016年饲养期间,先后孵出3只雄性野鸡。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该5只野鸡一直饲养于家中观赏。经“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鉴字第42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的5只鸟类动物活体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5只白腹锦鸡价值人民币2500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同意本院提出的处理决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物证的扣押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3.被不起诉人户口证明,证实其身份及前科情况;4.证人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非法收购白腹锦鸡的事实;5.被不起诉人和某某供述,证实其对非法收购白腹锦鸡的事实供认不讳;6.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白腹锦鸡的鉴定情况;7.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现场的勘查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对现场和物证的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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