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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4********,纳西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村**组**号,现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7日凌晨03时许,和某乙、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从雪山路夜丽江KTV喝酒出来后因让车问题的琐事与季某某及其车内人员发生口角,后和某乙、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拦截季某某同伴杨某乙驾驶的另一辆车(车牌为云P*****,凯迪拉克越野车),犯罪嫌疑人和某乙、和某甲、和某丙因偶发矛盾,随意对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实施殴打,任意损害被害人杨某乙的车辆,致使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5月22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杨某乙本次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5月24日,丽江市古城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对杨某乙驾驶的车牌为云P*****的凯迪拉克越野车车辆损坏损失费用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7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和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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