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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甲开设赌场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203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绰号“老幺”),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0日、5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和某甲、和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组织了一帮湖南江华、江永籍的人员,长期盘踞在中山市***镇内开设赌场,并抽水渔利。自2018年11月开始,该团伙由高某甲出面租赁了***镇***公寓一楼一门面,以麻将馆为掩饰,开设赌场,于2018年11月11日晚上23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麻将桌两张,扑克牌一副,无人认领的赌资2904元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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