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和某甲抢劫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0********,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和某某、和某甲、王某某等人驾车到和某乙的住处强行将其拉到车上,和某乙欲逃跑时,和某甲、王某某用工具对其进行威胁,后将其强行拉到寨后下村一手机店内,和某甲、王某某用刀子威胁和某乙拿出身份证,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为和某某贷款10000元,接着,和某某、和某甲、王某某又将其强行带到车上拉去国际购物广场对面的手机店内使用和某乙的身份信息为和某某分期付款购买手机,该手机价值约4000元,总涉案金额约14000元,所得赃款已被和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和某某、和某甲、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为和某某贷款及购买手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