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64********,纳西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学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原系玉龙县**有限公司的股东,2013年3月6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木某某与玉龙县**乡**村委会**组签署旅游开发合作协议,以60万元的价格租用了玉龙县**乡**村委会**组位于丽江通往香格里拉二级路边的集体林,在集体林区内修建一个观景台,相关手续由**组负责,建设方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组村民砍伐了部分林木,平整土地后交由**有限公司建设。过后**有限公司法人木某某退出**组观景台建设,由和某甲单独投资建设。在修建过程中**组及和某甲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但未得予审批。2013年7月16日玉龙县**乡林工站分别对和某甲、和某乙在建的服务站违规建设占地进行了处罚,要求补办手续,但服务站建设继续进行。项目完工后,和某甲将观景台及商场交由和某乙负责经营,服务站的摊位无偿提供给**组村民使用。2018年7月18日,玉龙县国土资源局将木某某、和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到玉龙县森林公安局,玉龙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9月11日,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涉嫌非法占用的地块面积为15003.4322平方米(22.5亩),位于玉龙县**乡**村委会46林班6小班,地类为纯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为集体,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为集体。现观景台服务站的摊位4.84亩已转为**组商业用地,和某甲已对十亩以下的闲置地进行了复种。
本院认为,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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