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和某甲利用射钉器、无缝钢管请他人焊接了一支射钉枪,之后将枪支拿给和和某乙(另处)加工枪壳。2018年9月27日,兰坪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和某甲主动将该枪支上缴。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和某乙上缴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非法持有时间较短,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和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和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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