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72********,纳西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玉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玉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时任丽江市**局局长的杨某甲以宁蒗县容易搞到枪支为由,请杨某丙帮忙其弄一支枪用于日常玩耍。杨某丙应杨某甲请求,从时任宁蒗县**镇人大主席的杨某丁(已死亡)手中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枪及小口径子弹,并将该枪支送给杨某甲。杨某甲收到杨某丙送的小口径枪及小口径子弹放在家中一段时间后将该枪支及子弹寄存到玉龙县**镇**社区**村村民和某乙家中。2011年I2月19日上午,杨某甲与杨某乙、和某甲、和某乙等人乘坐云P*****号越野车外出打猎,当天傍晚,和某甲、杨某甲、和某乙、杨某乙等四人乘云P*****号车打猎至玉龙县**乡**村时,因**村村民怀疑该车辆内人员到村中实施盗窃活动,村民将该车辆及车内人员围堵,在被村民围堵之后杨某乙给**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反映了车辆被村民围堵一事,在杨某乙打完电话之后四人就车辆上的枪支问题进行商量,商量过程中杨某甲问和某甲车上放置的双管猎枪是否系其所有,和某甲回答是其所有,和某乙则以小口径枪系一名领导的为由请求杨某乙认该枪为自己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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