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咸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2********,朝鲜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延吉市**街**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咸某某驾驶吉H****6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延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北桥头右转弯时,与沿**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沈某甲驾驶的吉H****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沈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沈某甲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开放性损伤、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和胸腹腔脏器破裂。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甲无事故责任。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赔偿给被害人沈某甲的家属人民币95万元,沈某甲的家属对咸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咸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户口簿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现场尿检检测报告书;
二、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咸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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