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10号
被不起诉人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里**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同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位于本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的快递站担任快递员,具体负责下货、扫码入库、分拣快递、快递派送等工作。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咸某某利用下货和分拣快递的机会,盗走**公司承运的三部手机快递包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华为note手机一部,后在闲鱼网上销赃获利人民币14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
2.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小米10 Pro手机一部,在九龙坡区杨家坪销赃获利人民币37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99元;
3.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荣耀30s手机一部,销赃获利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咸某某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咸某某赔偿了**公司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户籍信息、承运单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雷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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