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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住********管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在2013年6月18日到土默特左旗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金卡)一张,卡号: 62281100********,授信金额10 万元,哈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开始使用该卡,陆续消费陆续还款,于2019年8月27日进入银行逾期系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20 年7 月8 日恶意透资金额为127378.67元,其中本金91113.67元,利息7966.93元,违约28298.07元,给邮政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的家属已经全额归还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所欠信用卡本息及违约金,并得到了土默特左旗邮政储蓄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归还所欠信用卡本息及违约金,且获得土默特左旗邮政储蓄银行的谅解。依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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