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路**号*幢*单元*室,新疆***县**乡**,现住新疆**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城镇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真兰牛肉面店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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