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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利·卡各巴西)(公开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单元*室,新疆*******现住新疆***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29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城镇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真兰牛肉面店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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