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7********,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现住吉木萨尔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汽车搭载叶某某,从****广场出发沿吉木萨尔县***路行驶时被吉木萨尔县***路警务站民警查获后报案。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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