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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67********,蒙古族,高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木**嘎查**牧业社,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和乌某某等人在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街上的一家农家乐内吃饭、喝酒。后哈某某和乌某某又在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阿某某家超市内和乌某某邻居家喝过酒。于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境内,沿苏力德苏木乌兰图格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家家福超市”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95毫克。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因疾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哈某某不起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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