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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蒙古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栋**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饮酒后驾驶金杯牌普通低速货车(蒙G*****),沿科左后旗巴雅斯古楞嘎查街内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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