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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和其姐夫杨某某到三亚市酒吧街88酒吧V22卡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到V22卡座附近,指着哈某某骂,杨某某看到后上前与这名黑色衣服的男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黑色衣服的男子将杨某某打到在地(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哈某某见状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想冲过去帮杨某某,被害人吴某某也冲到人群中想帮黑色衣服的男子,哈某某用力一挥手中的啤酒瓶,砸到了吴某某的右侧脸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双方随后被警保联控队员控制,哈某某随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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