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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11时许,哈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号蒙LA****)到磴口县**镇**厂附近**店门前盗窃了62条面包车旧轮胎。经鉴定,被盗窃的62条轮胎价值人民币1984元。

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哈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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