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6月11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8日一次退查重报。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年夏天,因李某某在赌局上欠哈某某两万元赌资,李某某和哈某某相约到县城一饭店内见面商谈此事,在此饭店内,李某某被哈某某和杨某某逼迫要钱,并且哈某某拳头巴掌的殴打李某某。在这期间,哈某某和杨某某不让李某某离开,一直持续十几个小时。2、2016年冬季,哈某某在肃宁县**中东侧平房出租屋内提供牌九等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进行放款盈利几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肃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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