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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哏某某盗窃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哏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8********,傣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镇**村委**组,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乡**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哏某某在盈江县**乡**组被害人岳某某家帮助照顾孩子时,将其堂嫂岳某某存放在其家卧室梳妆台一白色编织篮里的一条金项链和一对金耳环窃走,后于同年3月2日15时许将窃取的该金项链和金耳环销赃给盈江县平原镇**珠宝镶嵌店。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296.00元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哏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岳某某供认了盗窃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自愿供述窃取近亲属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解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其正在哺乳期,应酌情从宽处罚,经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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