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常德市**市场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犯罪嫌疑人唐某乙、吴建强前往水果市场经营户邹某甲邹某甲和其妻子邹某乙售卖荠米的水果摊收取市场管理费,邹某甲认为收费太贵不愿意多交钱,双方发生争吵,后水果市场经理犯罪嫌疑人唐某甲赶至现场,邹某甲及其妻子邹某乙与唐某甲、唐某乙、吴建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当日下午,唐某甲、吴建强为达到教训邹某甲及警示其他经营户的目的,由吴建强联系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带一、二十个手持钢管的年轻男子进入市场内寻找邹某甲进行报复,为不留下打人证据,吴建强授意唐某乙将市场监控关闭。在邹某甲摊位附近的杨某乙被误认成邹某甲,被三四名年轻男子持钢管殴打背部等处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在一旁的王某某看杨某乙被打,称要打电话报警,被一持黑色橡胶棍的年轻男子殴打腰部及手臂,并将王某某摊位上的苹果砸烂。吴建强等人在市场内未找到邹某甲后将邹某甲摊位上一车约5000余斤荠米砸烂,价值约6000余元。后唐某甲以水果市场的名义向杨某乙、王某某赔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锁定唐某乙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有帮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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