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7时许,唐某甲、唐某乙、冷某甲、冷某乙、艾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西侧工地阻挠施工滋事,后余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刘某某等人持木棍殴打,后唐某甲、唐某乙、冷某甲、冷某乙、艾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筋进行反击,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方某乙、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方某甲、唐某甲、冷某甲、冷某乙、艾某某、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唐某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17时许,唐某甲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唐某甲、冷某甲,后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中医院抓获方某甲、方某乙。2018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人爱医院住院部6楼抓获唐某乙、冷某乙、艾某某。2018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旁边**工地抓获刘某某。2019年2月18日,余某某前往花都区公安分局花城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发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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