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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冼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0时15分许,唐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来到本市**镇**村**网吧上网。10时30分许,唐某乙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旁边位置睡觉,并将一台华为荣耀7手机(价值约1200元)放在桌子上面,唐某甲伸手将李某某的手机偷走后交给唐某乙,并叫其将手机带出网吧。随后,唐某乙离开网吧并拿回手机,在附近一小巷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镇**网吧将唐某甲、唐某乙抓获归案。破案后,唐某甲、唐某乙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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