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男,l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接受同案人唐某甲的招揽,冒充广东**银行工作人员或贷款中介等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吸引有贷款意向的客户添加同案人唐某甲微信,然后由同案人唐某甲虚构银行流水不够、“电审”未通过等理由,让客户支付各种费用,以此骗取客户款项,但尚未实际骗得财物。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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