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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赣州****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户籍所在地全南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赣州市章贡区橙香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文武坝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江源大道交叉路口等候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群众报案后,民警在现场对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随后将唐某传唤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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