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在长葛市*院内因口角与被害人马*发生互打,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唐某使用拳头将被害人马*左侧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家属已和被害人马*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双方已刑事和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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