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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街**号**,甘肃**公司**部部长。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甘肃**公司为完成销售任务,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董某某、副经理兼市场部部长董某某、财务部部长安某某等人会议协商后,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董某某安排其部门员工唐某某联系或自己联系上游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安排部门员工王某某具体实施有关事宜。在该公司市场部员工王某某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安某某后,安某某利用财务虚假走账的方式进行资金回流,并伪造入库单,通过做假账将该公司账务做抵平处理。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甘肃**公司让渭源县**公司、渭源县**公司、渭源县**专业合作社、渭源县**专业合作社、渭源县**专业合作社、渭源县**专业合作社、渭源县**专业合作社等7家单位向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通用机打发票共253份,两类发票金额合计33866890.28元,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4245361.2元。2014年9月至11月,甘肃**公司让**县**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共192份,三类发票金额合计27531403.16元,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3486470.3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属于单位犯罪中受单位领导安排实施犯罪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及用途不受唐某某的主观控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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