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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我院依法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白朗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4日采取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白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由白朗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马志刚,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802135219,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A20142201060038,白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藏律师。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我院依法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白朗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4日采取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白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由白朗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白玛卓嘎,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01199110260024,白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日至****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金某某乘坐湘E*********车销售假冒产品,先后在贵州省铜仁市、遵义市、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那曲市、山南市、日喀则市境内15家乡村超市、小卖部销售假冒云南白药、黑人牙膏、广州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舒肤佳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30余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责进货并使用伪造的好又多员工工作证、加盟手册、宣传图片、公司印章与买家进行商谈并以签订加盟协议书为手段销售假冒商品,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负责开车、搬货、提供交通工具,销售假冒产品所得利润两人进行平分。两人先后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57497元整。两名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金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已于当日返还,详见返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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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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