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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湟源县**镇副镇长、湟源县**改造及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街**小区**号楼**室,住湟源县**镇**路**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湟源县**管委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湟源县**古城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招标期间,个体承包商朱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借用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围标该项目,开标前朱某某将围标公司名单通过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交给管委会主任安某某(另案处理),后由安某某安排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晁某某指定中标单位,最终由朱某某挂靠的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759万余元人民币中标该项目。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该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国家、集体的资金损失,唐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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