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阳**中心**,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使**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标,找到穆某某(不起诉)冒充成都**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参与该项目投标,并让李某某与沈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联系负责参与该项目投标,实施串通行为。2018年2月9日,在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第一次公开招标中,因唐某某、穆某某事前串通,致使**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该项目第一次中,以成交金额269.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后经成都**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举报,该标作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穆星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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