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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串通投标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建筑行业,群众,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住所为株洲县某宾馆。于2018年9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初至2014年1月底,皮某某得知**公司4321#厂房新建工程项目将要公开招标,继续借用省**公司资质。为确保中标,皮某某借用**建筑、**城建等六家单位资质参与围标。得知唐某甲也有意竞标,并与唐某甲商量好一起参与围标。唐某甲借用**建筑等三家单位的资质围标。最后两人商定好由皮某某来做此项目,皮某某给唐某甲26万元(包括前期花费6万元)。2014年1月10日最后参与竞标报价的是4家建筑,均是皮某某、唐某甲拉来的围标单位。开标结果是**建筑以12916686.59元中标。2014年1月底,**建筑与**公司签订合同。工程已于2015年9月完工并验收交付,决算金额1900万元,经审计项目工程造价总成本17454368.75元,税后利润137039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清单、银行流水、3321#项目相关证据、3320#和4321#招标资料、省**公司提供资料、**建筑提供资料、石峰检察院提供资料、3320#和4321#司法鉴定;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谭某某、陈某甲、唐某乙、陈某乙、易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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