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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区**街道**大道**,住淮安市**区**家园**期**幢**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启东市县乡道农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9个标段的招标公告。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能承接上述工程,通过唐某某等人向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租借资质分别参与投标。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等人采用统一安排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33.8687万元中标**镇标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1508.628159万元中标**镇二标段。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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