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号,住四川省大竹县**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霜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杨某某得知大竹县**镇**村有一“美丽新村建设”项目,便找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帮忙投标,且承诺中标后拿下工程挣了钱就还之前欠唐某某的债务。2016年9月30日,大竹县**镇**村委会对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简易性比选,杨某某代表的**建设有限公司、唐某某代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安排其妻李某某代表的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投标此项目。最终唐某某代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于同年10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因唐某某不愿意自己做此项工程,杨某某又缺资金,后杨某某找到毛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此项工程转包给毛某某。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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