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酒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住酒泉市肃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晓琴,甘肃省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月17日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他人出借酒泉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建设施工资质,分别对金塔县大庄子镇、东坝镇、西坝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了围标。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