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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组,住东安县****店,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安县刑事拘留,因病东安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于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MJ****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安县石期市镇出发经国道207线往东安县白牙市镇行驶,由于未及时避让行人王某某,将王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东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9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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