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辽B****6/辽B****挂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小石棚镇**村处时, 因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刘某某因高位劲髓损伤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