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9********,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云H***** 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母亲冯某某、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由文山方向驶往砚山方向。 18时20分许,行至砚山县境内兰州一马关线K2758+900M 路段时,其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坠下道路东侧路坎下,造成唐某某轻伤一级、冯某某轻微伤,李某乙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死者李某乙系母女关系,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