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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8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早上,唐某某驾驶赣******轻型栏板货车由**乡**村往安远县***方向行驶,5时53分左右,在其驾车行驶至进****T型交叉路口路段时,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侧前保险杠位置与右侧二轮车道内直行由孙某丙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左侧后车身发生相撞,相撞后孙某丙失去平衡后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后被赣******轻型栏板货车往前推行了一段距离后停下,造成孙某丙经到场**卫生院医生确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8月25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赣******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分别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赣******轻型栏板货车、赣******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获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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