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由修文县扎佐镇同城大道往扎佐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新东路段时相撞行人赵某某,后二轮摩托车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乘车人王某某摔倒,王某某摔倒中与对向由宋升全驾驶的贵A1****号面包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日,经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升全、赵某某、王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2020年7月7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椎骨骨折并脊髓损伤后遗留截瘫伴大、小病失禁评定为重伤一级。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双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