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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现年7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镇**村**组;无犯罪前科;2020年01月0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三星街道华青路由三星街道方向往东山大道方向行驶。07时10分许,唐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三星街道华青路赤水河桥路段时,因雨刮器损坏,雨水模糊了视线,未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情况,且违规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2019年10月27日,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77335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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