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雨天驾驶川H*****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兰渝线382KM+600M处时,因紧急制动致车辆侧滑后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N*****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甘N*****挂)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乘车人马某某受轻微伤以及邱某某、杨某某家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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