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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平舆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于2019年6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于2019年7月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日退回重报,于2019年9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6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豫Q2****小型普通客车,沿333省道右侧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李屯镇前岗西公路的一公里处时,撞着前方倒在公路上的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和站在公路上的秦某某,致使秦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唐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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