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贺州市**中学教师,住贺州市八步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唐某某驾驶桂JT****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7线由贺街往步头方向行驶。当日15时20分,该车行驶至国道207线3579公里+8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廖某某驾驶的桂K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2月27日,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唐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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