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溶溪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0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G4811W的二轮摩托车,在桑植县瑞塔铺镇老岩桥村老岩桥组路段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随后唐某某拨打了急救和交警的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施救。刘某某在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唐明宏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参与救援,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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