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曲河大桥东环岛出环岛进曲河大桥时撞上邹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邹某某受伤交通事故,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送邹某某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邹某某于同年4月2日死亡。案发后,唐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警登记表、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协议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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