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 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B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油市“水口庙”往江油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S205KM+50M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并搭载谭某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黄某某受伤、谭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谭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主动报案,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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